一、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權利一樣嗎
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不一樣。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有權佔有、使用、處分其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無權佔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得利益。
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屬於發明人,只有他才能佔有、使用和處分該專利。他既可出售專利,又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自己實施專利,由此獲得經濟利益。專利權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後,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不按時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隨時使用。
二、專利權人在專利上面享有什麼權利
1.獨佔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宣告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在我國相關的專利發明人根據自身的專利發明,具有該專利權的使用、說明、出賣、轉讓等權益。我國的專利部門根據這類人員遞交的材料,辦理相關的專利證書。一旦對這類專利造成傷害的,可以進行訴訟保護自身的專利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