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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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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有什麼區別?

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有什麼區別?

1、從定義上區分: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發明人: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對發明創造具體實質性特點做出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發明人為自然人。

2、從權利上區分: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1)、專利人身權: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

(2)、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獨佔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製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佔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製造、銷售專利產品。

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於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後,專利權依照繼承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發明人的權利:署名權,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佈其姓名。

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

專利發明人只擁有名譽權並非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和單位,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後叫專利權人,有申請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是專利權人,才擁有專利權。

二、專利權人需要負擔哪些義務

我們都知道,權利與義務是相鋪相成的,既然專利權人擁有權利,那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專利權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後,需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每年應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確保專利權的有效性,逾期不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隨意使用。

如果是授權進行的職務發明專利是屬於單位所有的,那麼該單位也是該專利的所有權人,那麼單位是可以提前與發明人進行約定支付相應的獎勵費用,如果雙方對職務發明的歸屬權發生了任何的糾紛時,不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是可以通過智慧財產權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