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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訟代理許可權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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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訴訟代理許可權有幾種

對於訴訟代理許可權有幾種

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因此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特別授權代理。

(1) 一般代理:在訴訟程式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律師代理許可權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因崦不需要委託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 特別授權代理委託人通過特別授權委託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代理,如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等。

二、訴訟代理可以轉委託嗎

所謂轉委託訴訟代理(簡稱轉委託),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接受代理訴訟的委託後,在訴訟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式又將訴訟代理事項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託他人代理。實施轉委託行為的人叫轉委託人,接受轉委託代理訴訟的人叫轉委託訴訟代理人,也叫復代理人。轉委託訴訟代理,也稱為復代理。

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如無特殊情況,應認真履行訴訟代理職責,不宜再將訴訟代理權轉委託他人行使。

三、實踐中適用轉委託訴訟代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在轉委託訴訟代理中,轉委託訴訟代理人仍然是原委託人的訴訟代理人,而不是轉委託人的訴訟代理人,因此,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仍歸屬於原委託人,而不能歸屬於轉委託人。

2如果原訴訟代理人已將全部訴訟代理事項轉委託他人代理,那麼原訴訟代理人應當退出訴訟。

在我國關於訴訟代理的許可權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遵守相關法律是每一位公民應該盡的義務。要知道訴訟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種,如果要代理他人進行訴訟活動的,就需要有授權委託書,並且瞭解代理的具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