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具體工作由協調管理司(以下簡稱協調司)負責。
二、登記申請檔案齊備且費用交納完畢之日為受理日。
三、協調司將受理後的申請檔案輸入“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資料庫”,進行管理。
四、如需補正,通知當事人根據《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
五、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合格或出現不予登記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六、對登記申請所涉及的專利權進行檢索,確認其在質押期間的法律狀態。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內(不含補證時間),協調司對登記申請作出審查決定。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十四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質押登記的下列內容:出質人、質權人、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質押登記日等。 專利權質押登記後變更、登出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予以登記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