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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並沒有專門的章節對智慧財產權做出系統全面的規定,而是《民法典》中有諸多涉及智慧財產權及技術合同的相關規定,統計共52條,因此,《民法典》只有一些零星的條款是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祕密;(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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