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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有哪些許可方式?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64W)

大家對於智慧財產權這一名詞並不陌生,相信大家對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的字面含義都相對了解,但不知道對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的許可方式等此類其他問題都有所瞭解嗎,接下來讓本站小編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相關整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有哪些許可方式?

一、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有哪些方式

1.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智慧財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範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智慧財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智慧財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智慧財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智慧財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智慧財產權的權利。  

3.獨佔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擁有獨佔該項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智慧財產權。

二、智慧財產權使用權是什麼?

1.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三、智慧財產權使用權的意義

1.實現知識財產權的價值

所有權不能自己實現其價值,它要通過權利人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具體權能之轉換來體現。知識產品不可能自行傳播開來,更不可能自己走到市場中去交易。充分利用智慧財產權,將智慧財產權之標的通過特定的形式傳播開來,並得到相應的對價,不但滿足了社會對知識產品的需求,也促使智慧財產權向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的轉換。

一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授權量是衡量一個國家知識產權制度或者科技發達程度的標誌,但卻不是絕對唯一的標誌,智慧財產權的運用(實施)率,則是深層次反映知識產權制度對社會發展影響的一個量值標準。

2.維繫創造者、傳播者與社會大眾利益平衡的關係

智慧財產權的支配權僅僅反映智慧財產權在其所有權人手中的狀況,這不僅包括權利人的利用,也包括社會大眾合法、合理的利用。任何權利的保護都不是絕對的,在保護專有權利的同時,一項知識產品能否充分地被社會大眾合法、合理地運用,也涉及知識產品的傳播和生命力。

知識產品通過利用,創造者享有所有權,傳播者享有傳播勞動過程中應有的權利,社會大眾享有因知識產品傳播而得到的收益,各自從動態的角度來實現利益平衡。知識產品的利用表面上體現出權利人與知識產品之間的關係,而實質上反映了權利人與社會大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3.權利保護中的時間限制促使其價值的體現

知識產品的創造目的,在於服務社會、造福人類,同時使創作者和傳播者得到相應的回報。智慧財產權的享有必須付出一定的對價,該對價不僅表現於創作、設計活動的前提投入上,也表現在維持該權利有效性的費用支出(如商標註冊費、專利維持費等)上。作為一種私權在向社會公用領域轉化的過程中,一定時間的壟斷是以相應的對價為交換條件的。因此,在權利保護期限內,要維持權利的排他性就需要有相關費用的承擔來體現,充分行使權利才可能實現所有權的“收益”之權能,而不至於使智慧財產權成為權利人的“負資產”。權利一利用一效益一再擁有其他新的權利,這樣的互動和進入良性迴圈,才是知識產權制度應有之義。

相信通過上文小編的整理,大家對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都不陌生了,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在相關法律的制定上逐漸完善。智慧財產權的制定代表著國家的發達程度以及社會的文明程度,保護智慧財產權,合理使用智慧財產權。遵守法律,保護勞動者勞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