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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管理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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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管理措施有哪些?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的專案。推薦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案介紹,包括專案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專案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進行初評和審議。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的專案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的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予以保護。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保護規劃,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予以重點保護。

第二十六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確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並保護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地村鎮或者街區空間規劃的,應當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