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案例>

著作權侵權賠償與過錯可以起解決嗎?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2.51W)

一、著作權侵權賠償與過錯可以起解決嗎?

著作權侵權賠償與過錯可以起解決嗎?

著作權侵權賠償與過錯可以起解決的。著作權侵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受著作權人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被實施物件的著作權。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廣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得行為等。

二、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有侵犯的事實,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內。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築圖形。

隨著科技的發展,著作權、保護的客體範圍不得不極度的擴張,以涵蓋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國家還擴及到對錄音錄影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及表演的鄰接權。但是,著作權保護的初衷即在於便利公眾的文化進展,因此,一面擴充套件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一方面又必須就排除客體作出詳盡的規定。

2、須為著作權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隨著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一般地說,包括以下各項:

(1)、複製權;

(2)、發行權;

(3)、 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資訊網路傳播權;

(9)、攝製權;

(10)、改編、翻譯、彙編權。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著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作權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著作權侵權賠償與過錯問題可以雙方經過充分且友好的協商進行處理,並且如果就該問題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爭取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夠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以達到勝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