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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和狹義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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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鄰接權和狹義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

鄰接權和狹義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

(1)權利產生的原因不同。狹義著作權的產生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鄰接權的產生一方面是基於對作品的傳播,另一方面,基於對一些尚未達到獨創性要求但具有保護價值的客體提供保護。

(2)權利主體不同。狹義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而鄰接權的主體除表演者外通常是社會組織。

(3)權利客體不同。狹義著作權的客體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所產生的勞動成果,不要求其具有“獨創性”。

(4)權利內容不同。狹義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而鄰接權中除表演者外,不包括人身權利。

二、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鄰接權和狹義權的區別是比較大的,事實上,狹義的著作權主體大多都是自然人,鄰接權的主體除了表演者之外,大多都是社會組織。在我國,鄰接權具體包括表演者權、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影製作者權、版式設計者權四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