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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40萬元緩刑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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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40萬元緩刑適用嗎?

一、假冒商標40萬元緩刑適用嗎

假冒註冊商標,涉案40萬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不能被判緩刑,有其他減輕情節的例外。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銷售,是指以採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託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採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範圍不能要求過於狹窄,明知並不等於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於非法狀態,經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藉口不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

(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2)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於市場上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

(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已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假冒商標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商標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如果想要申請緩刑,也必須要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犯罪情節也比較輕微的才會申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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