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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案件司法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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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案件司法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專利權案件司法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專利權案件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複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複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二、專利權案件的管轄地是哪裡?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對於申請專利時間的問題,我們需要區分不同型別的專利申請進行了解。如果是發明專利的話,通常需要2-3年的時間才能走完整個流程,但如果是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話則需要的時間就會短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