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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類商標可以告餐飲外賣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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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9類商標可以告餐飲外賣侵權嗎?

39類商標可以告餐飲外賣侵權嗎?

39類商標可以告餐飲外賣侵權,訴訟是任何人的一種權利,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哪些情況是商標近似的案件?

關於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如何判斷商標近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認定商標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根據本條,判斷商標近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採用相關公眾的主體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相關公眾是一個整體概念,不能以某一個具體的消費者或經營者來取代相關公眾的概念。

其次,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所謂一般注意力,是指相關公眾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註冊商標和被告侵權標識都處於使用狀態時,僅憑一般公眾對註冊商標的大概印象來驗證,看其是否會將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註冊商標混淆。

最後,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通常應採用對主要部分觀察、整體比對的方法,即應觀察標識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構成近人心齊地,才應進一步從整體上判斷兩者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在當代社會現在很多的商標,他們的在進行註冊的時候,可能會將相似的商標都註冊完畢,這樣的話就會防止他人的侵權行為的發生了,即使是這樣的話,仍然是有一些人員使用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標,所以此時的話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