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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使用期限是十年。雖然說商標註冊使用期限為10年,但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之後,想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商標續展註冊,商標續展申請成功後,還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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