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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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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是一樣的嗎?

商標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是一樣的嗎?

商標的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是屬於完全不一樣的。

1、間接侵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2款對商標間接侵權是有原則性規定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直接侵權:《商標法》第52條列舉了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5種行為,分別是: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由於第52條在列舉這5種行為時,卻均未以“主觀過錯”作為侵權構成要件,根據智慧財產權侵權原理,只能將這5種行為理解為“直接侵權”

二、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1、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的侵權主要就是要劃分直接侵權還有間接侵權,一種是侵權者直接用他人的商標,一種是為侵權者提供便利從而導致的間接侵權,這兩種是屬於完全不同的情形,但不管是哪一種對於侵權者都需要承擔所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