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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用別人的名字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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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為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是指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未經在先姓名權人許可或者授權,將他人享有姓名權的文字申請註冊商標,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姓名權的侵犯。

註冊商標用別人的名字是否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