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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認定行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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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侵權

商標侵權認定行為有什麼?

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使用侵權是實踐中常見的一類商標侵權行為,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商標註冊人的同意,並簽訂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如果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無論其有無過錯,都會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與使用侵權密不可分的還有商標淡化,這是使用侵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一些企業或個人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當作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使用,或者當作廠商名稱、域名使用,使該商標無法區別於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廠商名稱、域名,從而損害了該商標的顯著性,使得商標淡化。其直接侵害物件是商標,間接侵害物件是商譽。

2、銷售侵權

是指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經銷商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疑是在幫助商標侵權人實現其目的,有損商標註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故也將其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對這種商標侵權行為,,即只有在經銷商明知或應知其所經銷的商品為侵權商品時,才追究經銷商的商標侵權責任,在經銷商無過錯時,不成立商標侵權行為。但這種規定雖然考慮到了無過錯經銷商的利益,也有利於商品的流通,但是畢竟不利於保護商標權,而且在實踐中給執法帶來了一定困難。因為經銷商一般都不會承認其是在“明知”或“應知”的情形下經銷侵權商品的,而判斷經銷商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並非輕而易舉的事。

3、反向假冒侵權

反向假冒侵權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反向假冒之所以構成商標侵權,是因為商標和它所標示的商品之間存在著一種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絡。這種內在聯絡隨著商標聲譽、商品聲譽的擴充套件而加深。而商標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該聯絡的穩定與發展。破壞該聯絡的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也損及了他人商標權。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並非商品的終端使用者,該行為人為地割裂了商標與商品之間應有的聯絡,剝奪了他人之註冊商標通過進一步流通來擴充套件其聲譽的機會,影響了消費者對商標註冊人的認知,導致商標註冊人的經濟利益不能完全實現,損害了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屬商標侵權。

4、其他侵權

其他侵權是指除了使用侵權、銷售侵權、反向假冒侵權之外的給他人註冊商標權造成損害的行為。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為: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綜上所述,對屬於侵犯商標的行為,我國也作出較具體規定,這樣既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又直觀的說明了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有什麼,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