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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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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主體

集體商標的特點有哪些?

集體商標的所有權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屬於集體組織,即屬於由多個企業組成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該集體組織一般並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職能僅在於對所屬成員使用其集體商標進行有效管理、監督和控制。

2.權利取得要件

《商標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據此,新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6月1日開始施行,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另外,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還規定了其他條件。

所以,一來關於集體商標註冊和管理適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專門作出的規定;另外,實體角度,對集體商標權的取得有更多的條件要求。

3.權利行使方式

集體商標權的行使有分離的表現,即註冊人享有所有權,但並不使用,集體組織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項服務的能力均不影響其申請集體商標並取得專用權;各集體成員有權使用(應具備一定條件並履行法定手續),但並無所有權。

4.許可使用

集體商標只允許其註冊人所屬成員使用,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准許其組織成員使用時只須按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不必簽訂許可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5.轉讓和權利移轉

集體商標原來原則上不允許轉讓,新的辦法對其作了修改,允許轉讓,但規定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該辦法的規定。集體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該辦法的規定。相對普通商標而言,轉讓和權利移轉的條件更加嚴格。

6.關於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集體商標應當包括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的內容參見辦法第十條)集體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集體商標註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核準,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只有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才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綜上所述,本站小編認為,因集體商標的特點,決定了無論與相關的法律法規,許可使用的專屬原則,轉讓和權利移轉的條件等各方面,都因其特殊性而被嚴格要求。尤其是集體商標一旦發生移轉,權利繼受人的主體資格必須符合相關條例和規定。而所屬的集體成員也只有辦理規定手續後,才可以加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