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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在先原則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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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註冊在先原則是什麼意思?

商標註冊在先原則是什麼意思?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二、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包括

1、申請在先原則所指的申請日期,是指當事人向商標管理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檔案的日期。其中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遞交的,以申請檔案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管理部門實際收到申請檔案日期為準(但申請人能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2、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且同時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在商標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協商,如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商標管理部門將通過各申請人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

3、如果各申請人是同一天申請,但某一申請人享有申請日優先權的,應將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日期視為申請日。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優先權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

(1)在國外第一次申請的商標在我國申請時,享有優先權。如果申請人就某一商標已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且在六個月內,申請人就該商標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按照該申請國同我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將申請人在外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視為申請人向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

(2)在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商標時,享有優先權。如果申請人的商標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該商標,且在六個月內,申請人就該商標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將申請人在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日期,視為申請人向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

商標的註冊問題是很多企業在申請商標的時候密切關注的問題,制定一個公平的原則是對每一個商標註冊者的負責的行為,使用為先原則還有註冊為先的原則是常用的兩種原則,目前法律使用的是註冊為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