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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銷售商如何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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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銷售商如何起訴維權?

商標侵權銷售商如何起訴維權?

商標侵權一般屬於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式和執行程式。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規定。

當事人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受理的,應在 7 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審理前的調查、準備工作後,應當按法定程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按法定程式申請延長。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二、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後,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侵權的實際情況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另外還需要對商標侵權的相關損失以及造成的影響進行認定,後期司法機關應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判決並由侵權人進行賠償,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