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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商標搶注應該怎麼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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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商標搶注應該怎麼挽救?

專案商標搶注應該怎麼挽救?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其一,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其二,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註冊的,可以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單位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釋出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儘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援,當事人應儘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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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拓展知識

商標註冊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誰在先註冊,商標權歸誰。另外一種是誰在先使用,商標權歸誰。

例如中國商標法是第一種情況,在國內無論一個品牌名稱或是標誌賣家使用了多久,未成功註冊該品牌名稱為商標的都不具備商標的相關使用權益,而誰率先註冊就可即使以具備該商標的所有權,成功申請商標和遞交商標申請時間的先後成為國內判斷商標歸屬的主要依據;

美國商標保護是第二種情況,在美國商標的真正歸屬取決於使用該商標的最早時間,賣家已經使用該商標一段時間並且在未成功註冊的情況下,依舊可以對比使用該商標時間的先後來判斷商標的歸屬權;假設A賣家成功註冊了一個B賣家早已使用了2年的商標,那麼B在提供相關兩年使用證明的材料下,可以通過商標局訴訟將A的商標處以無效處理,而B再去註冊該項商標。

商標就是所在生產或者是提供的產品或者是商品的一個身份,有很多的廠家存在著已經使用一個標誌作為自己的商標,但是這個商標不是法律上認可的,也就是沒有進行註冊,結果被人搶先一步,別人反而控告商標侵權,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