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商標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8、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二、商標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規定,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規定,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註冊及續展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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