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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房地產案件的條件

受理範圍 閱讀(2.05W)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且必須有 明確的被告;

人民法院受理房地產案件的條件

②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③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房地產糾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 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根 據此條款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 案件

①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以土地為標的 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②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建築工程承包、開發聯建、拆遷中的補償安 置、聯營、入股、代理等合同糾紛;

③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

④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有獎銷售或證書買賣等糾紛;

⑤平等主體間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為標的物的糾紛。

經有關行政裁決後人民法院應該受理的房地產糾紛

對於下列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應先經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裁決,對裁決不 服的,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 受理。

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以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 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 起30 R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經協商達不成協議 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公民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必須經縣級或 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一個月內 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