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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一個商標有效期為十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可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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