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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侵權商標的起算時間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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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理侵權商標的起算時間是怎麼認定的?

審理侵權商標的起算時間是怎麼認定的?

侵權商標的起算時間是從法院立案後開始計算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訴訟請求,來提出起訴並要求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二、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商標的侵權賠償額在實施的新的商標法中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商標侵權工商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任何民事糾紛的審理時間都是從立案開始計算的,對於商標侵權的行為,應當自發生侵權事實的那時就已經存在的,相關情況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由法院對商標侵權的事項進行調查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