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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保護年限及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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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有效期,是指註冊商標專有權的保護期限

商標權保護年限及起算時間

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