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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著其他組織的商標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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