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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商標侵權工商有權利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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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年前商標侵權工商有權利處罰嗎

三年前商標侵權工商有權利處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因此,如果是三年前已經結束了的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工商部門應該“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果該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結束時間至今未超過2年,又該行為或者持續到現在的話,

工商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如果三年前該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已經被工商部門立案查處,但因種種原因無法執行或者進行行政處罰的,還是需要進行處罰的,不可能因為超過時間而不被處罰。

《商標法》的處罰依據如下: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

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

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的商標的專用權在法律上有著詳細的規定,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按照有關情況進行合理的分析,確保問題得到充分的解決,但是需要在有關程式上保持正確性,商業競爭需要自己多加留意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但是更多的還是自己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