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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侵權判斷的司法標準有哪些

軟體著作權 閱讀(2.27W)

在認定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所採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或者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的。
1、對不同軟體進行比較應該將原始碼和目的碼進行實際比較,而不能僅比較程式的執行引數(變數)、介面和資料庫結構。因為執行引數屬於軟體編制過程中的構思而非表達,介面是程式執行的結果,非程式本身,資料庫結構不屬於計算機軟體。
2、不同環境下自動生成的程式程式碼不具有可比性。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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