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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轉讓協議內容有哪些?

軟體著作權 閱讀(6.06K)

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軟體著作權轉讓協議內容有哪些?

1.軟體的名稱。軟體名稱是確定轉讓合同標的的基本依據,因此必須在合同中訂立。

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權利種類是指複製權、發行權、翻譯權等著作權人的原始權利。地域範圍是指受讓人享有權利的地域範圍,一般是指中國還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如果僅僅是中國的某一省區,則不認為是權利的轉讓,而是許可使用。

3.轉讓價金。價金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轉讓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

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轉讓價金可以一次總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任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之一。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前五項是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基本條款,對於合同解釋、糾紛解決方式、管轄法院等問題,往往也需要著作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予以明確。尤其是對於涉外著作權轉讓合同,管轄法院條款尤為重要。

根據著作權法和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著作權轉讓合同應當是書面合同。這是否意味著所有非書面形式的著作權轉讓合同就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著作權轉讓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第36條、第”條的規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應當注意的是,軟體著作權中某些財產權的轉讓,往往會導致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受到一定限制。對於未發表的軟體,著作權的轉讓往往會導致發表權的喪失。例如,軟體著作權人將複製權和發行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行使權利必然導致著作權人發表權的喪失,不能因為轉讓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轉讓發表權就認為受讓人無權發行該作品。此外,對於軟體著作權,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性質的權利也是可以轉讓的。

還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合同成立與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解除、違約責任等合同法的一般性問題,著作權法和軟體保護條例中沒有規定的,都應當適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