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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版權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一)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二)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四)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六)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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