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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軟體著作權律師軟體試用協議侵權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2.63W)

案情簡介

廣州軟體著作權律師軟體試用協議侵權

原告同方光碟訴稱,同放光碟公司系“清華同方專業資料庫製作管理系統(TPI)V3。5”軟體(以下簡稱TPI軟體)和“清華同方網際網路資訊資源整合系統V1。0”軟體(以下簡稱3I軟體)的著作權人,並授權清華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知網)作為上述軟體總代理商,同方知網無權自行發展下級代理商。金誠國道未經同方光碟許可,即在其網站伺服器中安裝並使用TPI軟體和3I軟體,且同方光碟在法院證據保全過程中發現金誠國道網站伺服器中安裝有3I註冊機軟體。此外,金誠國道還以同方知網的代理和合作夥伴為名與香港的Karl Research Limited(卡爾研究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爾公司)簽訂2份協議,分別收取服務費用18萬元和許可使用費4.5萬元。金誠國道上述行為均系侵犯同方光碟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行為,故原告同方光碟訴至法院,要求金誠國道立即停止使用TPI軟體、3I軟體和3I註冊機軟體,賠償經濟損失1 895 000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54 000元。被告金誠國道辯稱,我司曾與同方知網系統軟體事業部總經理劉曉華簽訂關於TPI軟體和3I軟體的試用協議和代理協議,故我公司依據協議在網站伺服器中安裝並試用上述軟體,且因3I軟體存在諸多缺陷我公司早已停用。我公司依據與劉曉華所籤協議已成為同方光碟的涉案軟體代理商,故我公司與卡爾公司簽訂2份協議並未侵犯同方光碟軟體著作權。至於我公司網站伺服器中的3I註冊機軟體,系同方知網人員為我公司安裝TPI軟體和3I軟體時所安裝,我公司並不知情且從未使用。我公司不同意同方光碟的訴訟請求。


辦案思路及心得

1、關於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筆者認為,同方光碟系TPI軟體和3I軟體的著作權人,有權直接授權他人使用涉案軟體,亦有權通過同方知網等代理商授權他人使用涉案軟體。TPI軟體和3I軟體均系非通用的商用軟體,不同使用者對其所需軟體具體要求互有差異,故每一使用者使用涉案軟體均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方光碟的單獨授權許可。為控制和保證此種許可,如同方知網等代理商與使用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同方知網等代理商亦需將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資訊告知著作權人同方光碟,同方光碟則據此將正式註冊碼通過同方知網等代理商發放使用者,此時使用者方能正常使用涉案軟體,並得到軟體維修、升級等售後服務,上述流程實則即為同方光碟授權許可使用者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涉案軟體之行為。同方光碟的此種授權許可行為應是對特定使用者的唯一許可,即便不同使用者所需軟體具體要求完全一致,此使用者與彼使用者所得到的正式註冊碼亦不相同且不可通用。同方知網如需發展下級代理商,必須經過同方光碟的審查、批准和登記,此係同方光碟作為非通用的涉案商用軟體著作權人,為控制和保證使用者獲得使用涉案軟體的合法授權所採取的必要措施,金誠國道在向本院出具的情況說明中亦曾提及其與劉曉華簽訂相關代理協議之後需要等待審批等,金誠國道對同方光碟發展代理商之程式應系明知。對金誠國道使用TPI軟體和3I軟體情況進行證據保全過程中,發現金誠國道網路伺服器中不僅安裝有TPI軟體和3I軟體,且安裝有3I註冊機軟體。3I註冊機軟體系同方光碟為控制3I軟體使用者合法使用3I軟體並保證該公司對3I軟體擁有之合法權益所研發,當3I軟體使用者購買此軟體之後,擁有該公司提供的3I軟體註冊碼方能合法使用軟體,而3I註冊機軟體即系專門用於生成3I軟體註冊碼的軟體。劉曉華代表同方知網系統軟體事業部與金誠國道簽訂2份試用協議,雖均僅有劉曉華簽字而未加蓋同方知網公章,但均已開始實際履行,金誠國道已在網路伺服器中安裝並試用TPI軟體和3I軟體;而同方知網系統軟體事業部之職責包括對外簽訂涉案軟體的許可使用合同,無論劉曉華在該部門擔任的職務是否名為“總經理”,其系該部門負責人的事實可以得到確認,其代表該部門與金誠國道簽訂2份試用協議應在其職責和許可權範圍之內;但金誠國道網路伺服器中安裝有3I註冊機軟體顯然已超出其依據上述2份試用協議使用TPI軟體和3I軟體之授權範圍;且金誠國道所持3I註冊機軟體系同方知網人員為其安裝TPI軟體和3I軟體時所安裝,其並不知情且從未使用之意見並無證據支援,故本院認為金誠國道持有並安裝3I註冊機軟體,勢必對3I軟體的著作權人同方光碟控制3I軟體的實際使用者及潛在使用者均合法地使用正版3I軟體產生威脅,侵犯了同方光碟對3I軟體的複製權。鑑於關於涉案軟體的2份試用協議的試用期均已屆滿,金誠國道未曾向同方光碟或同方知網再行得到使用涉案軟體之授權,且金誠國道網路伺服器中安裝3I註冊機軟體亦已超出當初之授權範圍,故金誠國道不得再行使用TPI軟體和3I軟體。金誠國道與同方知網簽訂2份代理協議之時已開始試用涉案軟體,明知同方光碟系涉案軟體著作權人;且金誠國道對同方知網作為涉案軟體代理商無權授權他人對涉案軟體核心技術模組進行整合等再開發應系明知,對同方知網無權自行發展下級代理商及同方光碟發展代理商之程式亦應系明知。因劉玉良代表金誠國道與劉曉華代表同方知網簽訂的2份代理協議當中,曾明確提及同方知網系涉案軟體著作權人等,金誠國道簽約之時主觀上即存在損害涉案軟體真正著作權人同方光碟之惡意,無法根據上述代理協議得到對涉案軟體核心技術模組進行整合等再開發之授權,亦無法成為涉案軟體下級代理商,且勢必對同方光碟正常許可使用者使用涉案軟體的渠道產生威脅;而劉曉華與劉玉良之間存在密切的個人經濟關係,金誠國道向本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與該公司提交的2份代理協議中關於簽訂合同時間亦陳述不一,金誠國道對此未予以合理解釋亦未提交相關證據,從而致使本院對該2份協議本身的真實性亦產生合理懷疑。後金誠國道與卡爾公司簽訂2份合同,2005年6月3日合同涉及侵犯同方光碟對涉案軟體享有之修改權等著作權,而2005年6月18日合同則涉及侵犯同方光碟對涉案軟體享有之複製權等著作權,金誠國道並未就其所述上述2份合同並未實際履行進行舉證,且金誠國道持有3I註冊機軟機之事實亦可證明其具有實際履行上述2份合同之能力,故上述2份合同業已履行完畢,金誠國道侵犯同方光碟著作權之行為亦業已發生。

2、司法確定的賠償額範圍及最低賠償額的適用鑑於計算機軟體侵權訴訟的特點,在很多情況下,侵權行為人造成了侵權後果,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和侵權行為人的侵權獲利由於多種原因並不易查清。當事人對此舉證及人民法院查明有關事實也是十分繁雜、浩大的工程。因此,對無法查清實際損失或營利數額的,可以按一個規定的範圍確定賠償數額。根據各地經驗,對侵犯他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賠償額為人民幣1萬元到30萬元幅度掌握。在此範圍內,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後果、過錯程度等進行確定。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權按照上述賠償範圍最低數額要求賠償的,被告的行為又構成侵權,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關侵權損失的調查,可直接按照該數額判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一、未經原告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之許可,被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再行使用“清華同方專業資料庫製作管理系統(TPI)V3。5”軟體、“清華同方網際網路資訊資源整合系統V1。0”軟體以及“清華同方網際網路資訊資源整合系統V1。0”註冊機軟體;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費用八十萬元。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七百四十七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保全費一千零二十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二審調解結案:

一、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TPI、3I計算機軟體;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以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義銷售、修改TPI、3I計算機軟體;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公司網站的伺服器上安裝3I計算機軟體註冊機,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上述行為侵犯了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TPI、3I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上述侵犯行為並向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致歉。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公開上述致歉信內容。

二、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就上述侵權行為賠償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十六萬元,於本調解書籤收之日支付十萬元,於本調解書籤收之日起一年內付清其餘六萬元。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七百四十七元及保全費一千零二十元由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四、二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七百四十七元,由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九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納),由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九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