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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區別

企業名稱權 閱讀(1.92W)
企業名稱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區別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並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一般企業名稱選定後,非經登記公示不能取得專有使用權,同時企業名稱登記公示也是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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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關於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的相關法律法規

訴訟實踐要點

在實踐中,有關企業名稱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法院案例數量極少,我們在訴訟準備中可以參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及其案例。具體來說,訴訟實踐中應當考慮的因素如下:

(一)企業名稱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前提條件

1)企業名稱是否構成近似。在後登記的企業名稱與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近似是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基礎。判斷企業名稱是否近似,可參照認定商標近似的原則。

2)兩企業是否存在競爭關係。通常,在後登記企業須與在先登記企業經營相同或近似的業務,從而保證兩企業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客戶群體,從而為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提供前提。

但這並不代表著要構成不正當競爭,經營者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案例30號——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競爭關係,也沒有要求其從事相同行業。經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係,行為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雖然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與原告杭州小拇指公司從事行業不同,天津小拇指公司從事汽車維修行業,杭州小拇指公司從事汽車玻璃修補、汽車油漆快速修復等技術開發活動,但鑑於杭州小拇指公司是企業維修市場的相關經營者,故其與天津小拇指公司之間存在間接競爭關係。”簡而言之,只要滿足“損人利己”的條件就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關注的焦點

1)在後登記企業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惡意。通常主觀惡意越大,法院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也越大。法院在考量在後登記企業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時,主要關注以下兩方面:

一是在先登記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如果在後企業在進行登記註冊時,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包括在後企業在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悉,則通常推定在後登記企業具有主觀惡意。這裡的“市場知名度”根據兩企業所在地域的不同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在後登記企業與在先登記企業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內,通常要求在先登記企業在該區域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如果在後登記企業與在先登記企業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劃,通常要求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知名度能突破本地的侷限,為在後登記企業所在區域的相關公眾所知悉。

二是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的顯著性。在先登記企業名稱的顯著性越強,如一些人造的非通用詞彙,在正常情況下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如在後登記企業的名稱使用了與在先登記企業近似的企業名稱,在後登記企業極有可能模仿了在先登記企業的企業名稱,其主觀惡意就越明顯。

2)是否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上述三種因素作用的最終效果是能否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在後登記企業與在先登記企業存在關聯企業關係等特定聯絡,從而損害在先登記企業的利益,最終導致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