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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單位需要離職證明沒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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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單位需要離職證明沒有怎麼辦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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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單位非得要離職證明怎麼辦

  新單位非得要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回願用人單位要求原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