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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61W)

我們都知道資訊公開不僅是政對政府,而且還針對學校、以及各個企業,但是有的地方做法就不對,在公開資訊的同時暴露了別人的隱私這是不對的,那麼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的界限是怎麼樣的?在公開資訊的時候只能公開內容,不能具體的把別人的資訊寫上去,這樣是侵害了別人的合法權益,那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資訊公開作為重要的監督方式和手段在現代社會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資訊公開不能絕對化,要允許其存在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高校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其作為重要的事業單位,其資訊公開的過程也可能存在與個人隱私保護的衝突。

個人隱私的界限有不確定性

儘管個人隱私保護被法律視為重要的個人權利,但是個人隱私並沒有確定的範圍和內容。這為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保護利益衝突的解決帶來了較大困難。部分個人資訊對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非常重要,但是其又在一定程度上會涉及個人隱私,而個人隱私在法律層面又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只能通過不同的標準來確定個人隱私的界限。

從我國具體資訊公開的法律實踐來看,筆者認為,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保護的衝突判斷標準可以歸納為四個:

第一,社會生活的一般認知。比如:人們通常將家庭資訊、個人身份資訊都視之為個人隱私。因此,從社會生活的一般認知出發,應該將此類資訊作為個人隱私予以保護。

第二,公開後會對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資訊。此類個人資訊的確認相對複雜,因為不良影響存在一個具體程度的判斷,所以應該遵循社會的一般認知對公開後的不良影響進行具體判斷。

第三,當事人的公開意願。即當事人願意公開涉及自身的個人資訊。這種情況下公開的個人資訊不能視為個人隱私。需要強調的是,這種自願應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被迫的情形。

第四,當事人主動公開。即當事人主動將個人資訊予以公開。這種情況下應該視為當事人放棄了對個人隱私保護的要求,相關的個人資訊不能歸類於個人隱私。

高校資訊公開的範圍和方式

從高校資助貧困學生這一具體實踐來看,資訊公開對於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是必要的。因為高校對貧困學生進行資助是一項重要的教學管理行為,其涉及到教學管理資金的具體使用,所以申請者以外的其他人員有權瞭解高校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同時,也應該對高校教學管理行為和具體資金的使用狀況進行相應的監督。對其他潛在的申請者而言,大家也需要了解符合何種條件,通過何種方式能夠獲得貧困資助。但是在資訊公開的具體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護申請者的個人隱私,以此來實現申請者的個人尊嚴與權利。

筆者認為,具體公開範圍和方式的確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首先,在一般社會常識的意義上,確認公開的資訊是否屬於個人隱私。例如個人家庭資訊應該被視之為一般社會常識意義上的隱私,其應該作為個人隱私進行保護。

其次,要判斷公開相關個人資訊對當事人造成的具體影響。比如:公佈身份證號碼會給申請者帶來各種麻煩,其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實施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應該將其作為公開資訊予以公佈。

再次,當事人是否具有公開意願應該成為判斷相關個人資訊是否侵害個人隱私的重要條件。當然這種公開意願不能通過脅迫的方式予以限制,比如限制申請資格或者申請數額等。

最後,當事人如果主動公開了相關個人資訊,那麼相關資訊也不能作為個人隱私進行保護。因為當事人主動公開行為,可以視為放棄相關個人隱私的保護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高校可以公佈相關的個人資訊。

高校公開的資訊不僅包括了貧困學生資助,同時還包括諸多教學管理事項。在解決相關資訊的公開與個人隱私的保護時,同樣可以適用上述判斷標準對高校公開資訊的範圍和方式進行確定,以保證高校資訊公開的合法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資訊公開是得到大多數的支援,但是也要看方式對不對,如果觸犯到了別人的隱私的話,那可能會對一個人造成傷害,因此對於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的界限是怎麼樣的?在公開資訊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想一下,儘量的保護當事人不受到更多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