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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林地有什麼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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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經過林業主管部門、佔用或徵用林地單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需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程式如下: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森林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即用地單位)因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長期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式辦理手續:
1、用地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其中,佔用或者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的基礎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經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按規定向被佔用或徵用林地單位交納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進行。
3、領取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
4、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按照現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應直接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用地單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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