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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訊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01W)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資訊在我們的生活中發揮著什麼樣的巨大作用,資訊可以給人類帶來利益,同樣的,公民也十分的重視政府的資訊,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公民自身的利益。那麼,中國資訊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中國資訊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系列事項。

中國資訊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資訊;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釋出。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第二章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稽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三、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資料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

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一個內容就是總則,其次敬潔哲介紹了一下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包括哪些,其次,就是公開的時候通過哪些方式進行公開。如果大家對於中國資訊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穩妥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