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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條例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05W)

資訊公開條例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資訊公開條例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資訊公開條例司法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法律制定的。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資訊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侵犯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覆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併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誌、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蒐集政府資訊,或者對若干政府資訊進行彙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四)行政程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政府資訊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對行政機關的答覆或者逾期不予答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覆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覆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資訊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資訊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資訊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一)政府資訊公開與否的答覆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准的;

(二)政府資訊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第五條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資訊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政府資訊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能夠證明政府資訊涉及國家祕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被告主張政府資訊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資訊系由被告製作或者儲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被告以政府資訊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

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資訊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資訊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我國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在工作的時候要及時的進行政務公開,政府在政務公開的過程中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者也是選喲有法律對這一過程來進行約束的。資訊公開是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很重要的一步,公開、透明,使政府能夠更好的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