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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復議相關規定受案範圍有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6.35K)

一、資訊公開復議相關規定受案範圍有哪些?

資訊公開復議相關規定受案範圍有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是指複議機關對哪些政府資訊公開的行政行為具有管轄權。對此,江蘇省政府制定的《江蘇省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複議辦法》,特別從《條例》全文中提煉出六類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主動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2、依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

3、認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侵犯其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4、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式公開的;

5、依照《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相關的資訊記錄不準確申請更正,行政機關不予更正的;

5、認為行政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違法收取費用的。

以上列舉的六種行為基本涵蓋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二、資訊公開復議的法律規定

行政複議答覆書是由被申請人制作的文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是由行政複議機關製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呢;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資訊公開申請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很詳細,具體要看您是想要了解哪一方面的規定了。如果單純的針對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來看的話主要就是包括以上六點,比如行政機關公開的相關資訊非常的不準確,民眾要求進行更改但是行政機關不予理睬的,同時在複議的規定當中提到,行政部門在收到行政複議書以後七天之內要做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