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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拆遷法

政策法規 閱讀(5.02K)
畢節市拆遷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畢節市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徵地範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徵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徵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徵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徵地方的名義將其徵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徵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第二十一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被徵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予以補償(見本辦法附件)。



    (二)被徵收土地上的建(構)築物、樹木等,本辦法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標準進行補償;本辦法沒有規定又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損失實際價值確定。



    (三)徵地預告通知釋出後,在擬徵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產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的認定,均以徵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證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和有合法證件註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只對青苗進行補償,簽訂了借地協議的,按協議履行。



    第二十五條 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或參照統一年產值標準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後進行逐年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後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支付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償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 [1] 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徵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徵收土地後,安置補助費可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費用。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60%計算(未利用地無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不得突破《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用地限額規定。



    第三十條 被拆遷戶重新申請用地建房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產權人在它處另有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



    (二)徵地預告通知書公佈和房屋拆遷範圍確定後,利用各種關係遷戶口、突擊分戶的;



    (三)既無承包土地,又無住房的搭寄戶;



    (四)非法佔地修建建築物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進行徵地活動的,該徵地行為無效,已經開發建設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並按規定支付徵地補償費後,被徵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辦事處)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徵佔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覆》(黔府函〔2009〕25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相關產品和勞務的價格指數,擬定各類土地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件),作為我市徵地補償的執行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凡於此前實施的徵地專案繼續按原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執行),原政府發〔2008〕39號檔案同時廢止。



    徵地補償編輯“徵地補償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補償費用專案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2] 。



    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徵地資訊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畢節市徵地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關於徵地補償是必須要給予權利人的,本身土地的使用權是屬於農民個人的,但是因為政府要建設專案,如果出現強行徵收並且收費不合理的,當事人是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