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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桂林市市轄區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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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桂林市市轄區徵地補償標準

廣西省桂林市市轄區徵地補償標準

七星區(和平、光輝、湖塘)雁山區(龍門、衛家渡)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109989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39996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9999元/畝到39996元/畝之間。

疊彩區(大河、白竹幹、大村、蒙正)象山區(同心、平山)秀峰區(東蓮、唐家、官橋、橋頭、甲山、矮山、新立)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99002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3600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9000元/畝到36000元/畝之間。

疊彩區(上陽家、群力、潘家、堯山、四聯、新民)、七星區(合心、西南、巖前、新建、丫吉、華僑農場(馬家坊、竹江、敢興村))、象山區(萬福、紅光、陽家、湴塘、四合、北芬)、雁山區(窯頭)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74058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2693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6732元/畝到26930元/畝之間。

雁山區柘木、祿坊、李家、何家、蘇家、周家、文家、三合、果園、良豐、竹園、莫家、雲塘、五塘、茶江、三立、大埠(小水、大埠圩、大崗埠、大山背)、草底(思上橋、上等元、草底)、臘山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53968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19624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4906元/畝到19624元/畝之間。

雁山區楓林、羅安、興隆、東立、黃宿、塘頭、付上、草底(樟圩、大山底、大屋底、龍頭山)、八愷、大埠(甘棠)、黎家、付中、陶家、李汕坪、草坪、潛經、大田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51986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18904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4726元/畝到18904元/畝之間。

疊彩區(南洲、星華、烏石、五福、清風)、七星區(穿山、七星、匯豐、屏風、樟木、三聯)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於174893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於63597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15899元/畝到63597元/畝之間。(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以下特殊情況,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經依法履行聽證和告知程式後,對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適當提高並公告後實施:跨區域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差距過大;水田、園地、菜地、魚塘等卻需要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的情況。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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