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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宅基地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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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宅基地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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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離婚分割

一、離婚後宅基地如何分割

1、分割原則。 基於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離婚時,必須首先區分出爭議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對於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則可以參照城市房產分割的原則進行。

2、分割方式。由於農村房產與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相聯絡,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為前提,因此,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這就決定了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採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

二、 使用宅基地應注意哪些問題

1、再結婚的,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婚姻締結地所在村裡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將其作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

2、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居住時應及時做出約定。由於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不能做出書面約定的,也應邀請村委會領導或相關無利害關係的親屬對房屋分配的口頭約定進行見證。

3、發生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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