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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四至範圍內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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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四至範圍內歸屬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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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復墾後歸屬誰

農村宅基地復墾后土地的歸屬保持不變,歸屬於原所有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實行村民小組、村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制度,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所有權的歸屬。
同時《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3】287號)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開發、整理、復墾國有土地國或集體土地,原土地所有權原則不變。因此,農村宅基地復墾后土地的歸屬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