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
對農村居民來說,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農村宅基地的產權,通過對農村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可有效減少因宅基地權屬爭議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在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什麼情形不予確權
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專案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