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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房屋被強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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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人員房屋被強拆怎麼辦?

外籍人員房屋被強拆怎麼辦?

外籍人員房屋被強拆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租賃的商鋪未到期遇到拆遷的,房東不承擔賠償的責任,對承租人損失的賠償,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對拆遷評估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說明。

對於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進行申請。對於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被徵收人對於拆遷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來處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強制性拆除的處理方式並不是特別瞭解,通常狀況之下,如果遇到的話,首先是需要蒐集證明確實是屬於強制性拆除的一些證據,然後就是提交給法院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兩種方式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