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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後被強拆有問題怎麼辦 | 相關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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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裁決後被強拆有問題怎麼辦,相關內容有什麼?

法院裁決後被強拆有問題怎麼辦,相關內容有什麼?

徵收方下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為什麼是啟動了司法強拆程式?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方下達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且不搬遷的話,徵收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裁定。

二、法院作出強拆裁定後,針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的規定

其實在我看來,人民法院在作出強拆裁定後,咱們被徵收人再根據徵收方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的話,人民法院是應當不予受理的。因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強拆裁定已經具有合法性,徵收方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強拆裁定後,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強拆行為也是具有合法性的。但如果,徵收方在實施強拆行為時,對被徵收人的財產造成損壞的或者在實施強拆行為時,徵收方使用違法手段的,那麼咱們被徵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其必要性進行審查,從而判斷是否可訴。

三、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式方得以啟動。

法院裁決後,被徵收方覺得有問題一定要在有效期內進行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因為實施司法強拆是要符合條件的,他的條件是申請人應為做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司法強拆不能再被徵方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有效期內,還有就是存在被徵收放是否不搬遷,不履行補償決定的這些條件才能申請司法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