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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判決強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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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依照判決強拆合法嗎?

法院依照判決強拆合法嗎?

通過法院判決可以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後,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式方得以啟動。

二、違建強拆的法定程式有哪些?

違規建築強拆程式:

(一)行政機關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規建築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應當履行拆除義務,對拆除決定不服的,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不提出異議,也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如果法院已經判決可以進行強拆的話,這個時候強拆是合法的。違章建築合法強拆的流程主要是要先認定是違章建築,同時由政府相關部門給與拆除公告,一般由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