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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兩種情形 | 你一要警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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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介紹過太多徵收方慣用的逼遷(籤)手段,從12多年前就有的斷水、斷電、斷路,到後來的“以拆違代拆遷”“以拆危代拆遷”等等。

遇到這兩種情形,你一要警惕起來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著徵地拆遷從東部到西部,從發達地區到欠發達地區的步步推進,徵收方自然也會不斷衍生出新的對付被徵收人的方法和招數來。

因此,不斷的瞭解新情況及其應對策略,便是被徵收人所必須要做的功課。

新招數之一:“撤證”式逼遷

在《補償談不攏,撤銷房產證!被徵收人該怎麼辦?》一文中,在明律師為大家呈現了現實中的“撤證”式逼遷案例及其基本應對辦法,重複的內容這裡不再贅述。

筆者想強調的是,這種逼遷手段相較於傳統型逼遷而言,可謂是“披著合法外衣的非法行為”,其自身違法的風險是極小的,而其可能給被徵收人權益造成的危害卻是巨大的。

這一來一去,被徵收人需要明白的一個道理是,徵收方已經不再“滿足”於通過“僱用不明身份社會人員”等“下三濫”的方法來向被徵收人施壓了,那樣做的確不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而且從面子上就完全過不去。

在明所青年律師黃豔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地方上的鎮政府相關負責人在“不明身份人員”打人一事被被徵收人曝光至媒體後,千里迢迢火急火燎的趕到律所,反覆向黃豔律師強調“我們那裡沒有黑社會,請你敦促當事人把文章撤了”。

足可見,隨著法治社會程序的深入,過於明顯、過火的違法暴力逼遷行為生存的空間是越來越小了,這不能不說是被徵收人、維權律師的長期堅持普法、維權所取得的成績。

基於此,“撤證”式逼遷的“優越性”便不言而喻。

徵收方通過行政程式依職權對被徵收人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證件進行審查、核實,結果發現被徵收人在當初證件申領的過程中存在虛假提供情況、欠缺法定步驟等問題,進而依法對相關證件的效力不予認定,乾脆予以撤銷。

這一新招數的高明之處,也就在於此。

可殺敵而自不損,一旦相關證件被撤,情勢對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而言無疑將更為不利。

新招數之二:“切割”式強拆

所謂“切割”式強拆,是在明律師在近年來代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現的新趨勢,即很多地方拆遷,已逐步放棄了原來比較多見的“上來就拆”,讓房屋瞬間化為廢墟的激進做法。

轉而採取如同打擊犯罪分子的手法,對涉案房屋、建築實施精準破壞性打擊,又不牽涉強拆問題。

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先砸掉門窗,或者趁被徵收人不備盜取屋內的生活必需品,從而實現逼遷目的。

這類行動具有爆發迅速且一般無徵兆(不需要像強拆那樣提前多長時間就把大型機械開到被徵收人的房屋附近,或有大批人員提前聚集),動用人力少成本低,違法風險低等特點,通常不會引發被徵收人過於激烈的反抗、圍堵。

而一旦房屋的門窗被卸,形成“風雨飄搖”的糟糕景象,或者屋內物品隨意遭人竊取,原本封閉的私人空間淪為了隨時可能有陌生人拜訪的半公開場所,對於被徵收人的實際居住體驗必將造成極大影響,同時對於其心理狀態也可能會形成較大的打擊。

須知,絕大多數被徵收人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沒有經受過什麼專業維權“培訓”,更沒有多麼堅強的維權意念,往往稍加施壓就難以承受,進而會對並不公平、合理的補償結果俯首稱臣。

還有一種“切割”式拆法也值得警惕,就是“拆一半”——對涉案房屋的部分實施強拆。

被拆的這一半,很可能先搞個違建認定,這樣我拆違是合法的。

但問題在於,拆一半的實際效果很可能是“震另一半”,有些時候會連帶造成另一半“合法”房屋建築喪失使用功能,甚至直接在相鄰處開出一個大洞來。

如此一來,被徵收人在報警尋求救濟時極有可能遇到各種推諉、麻煩,維權的難度也會因此增大。

在明律師代理的大量案件,都存在這種房屋部分遭強拆的問題。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認為,上述兩種逼遷新變化,從另一個角度上講,是能夠帶給廣大被徵收人一種重要啟發的,即依法維權、啟動程式的重要價值。

也就是說,對於那種動輒拼命、抱煤氣罐、舞刀弄槍的暴力拆遷、抗拆行為,雙方都是承受不起因此可能導致的事實後果與法律後果的。

退而求其次,博弈便進入到了“外表依法或輕度違法,內在嚴重違法”的表裡不一的“二皮臉”階段。

這也應當帶給廣大被徵收人以信心——堅持依法維權,避其鋒芒,將原本一觸即發的激烈衝突、矛盾逐步轉化為協商談判桌前的鬥智鬥勇,這就是徵收維權在現階段所要堅持的正道。

試問,曾經強勢無比的徵收方都已經主動放低姿態,選擇更為低調、剋制的方式處置相關糾紛了,那麼被徵收人一方繼續義憤填膺的抱著煤氣罐不放,是不是就顯得不夠理智、聰明瞭呢?

靠理性,靠腦子,靠法律來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這就是應對徵收方新招數的最佳策略。

尤其在還沒有嘗試的時候,不要輕易說“沒用”,因為徵收方已經用實際行動告訴我們了,“走程式”,是極為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