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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期間內未辦理補償登記 | 如何處理?

土地徵收 閱讀(1.04W)

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些地方政府在徵收土地公告中會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範圍。”那麼這種情形,當被徵收人超過了規定的登記時間,還能拿到相應的補償款嗎?在公告期間內未辦理補償登記,如何處理?

在公告期間內未辦理補償登記,如何處理?

律師認為: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依法進行公告。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原則上,被徵地權利人應於公告確定的權利登記期間內進行補償登記,這是確保徵地工作順利進行、保障被徵地權利人財產權的必要措施。但在實踐中,種種原因導致補償權利人未能如期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補償登記的情形並不少見,如果因此而取消補償權利人的補償權,不僅於法不合,於情於理也說不過去。因此,在該事例中,縣級人民政府的徵地公告直接聲稱“.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範圍”是違法的,遲延的權利人仍可於公告期滿後持 相關的權屬證書請求補償登記。

律師提示:根據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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