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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朋友應如何應對違法徵地?

土地徵收 閱讀(1.39W)

一、農民朋友應如何應對違法徵地?

農民朋友應如何應對違法徵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被徵收人遇到違法徵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徵地時被徵地農民應該享有哪些知情權

被徵地農民享有以下知情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民;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並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同時,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經批准的徵地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7號)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沒有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同時該意見又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檔案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農民的土地在被徵收時,應當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具體的諮詢相關情況,特別是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如果發現並不合法的,應當及時的申訴處理,對於國家行政機關出現違法徵地的情況,應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