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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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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工作一直是各地方政府較為頭疼的工作,由於各地的特異性和差異性,徵地標準很難達到一致,這就需要各地方政府早日出臺符合各地方特色的徵地標準。宿遷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也已經被討論通過並在全市通用。那麼該辦法對於徵地補償以及被徵地農民的保障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小編來為您解答。

宿遷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一、徵地補償相關法規

第九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 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 各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佈的標準執行。

各類地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後,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於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 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法規

第十九條 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週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週歲以上至60週歲(勞動年齡段);

(三)60週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被徵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自願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從其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個人分賬戶中逐期代繳;當個人分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時,由其個人籌資繳納。

第二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徵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解決。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標準按照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並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徵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徵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後,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綜上所述,宿遷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對全市的徵地補償以及徵地後農民的保障問題做了全面的規定和解答,從制度上保障了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公開透明的法規條例更能促進宿遷市和諧、有序的發展,保證徵地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利益。